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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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42號
原 告 蘇盈瑜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高曉玲 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
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