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8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於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檢察官聲請原審法院裁定羈押,原審訊問後准予具保停押,其於被訴販賣毒品罪案件審理中,亦均依法院之傳喚按時到庭接受審理,嗣所犯竊盜及施用毒品罪遭判刑確定後,於檢察官票傳到案執行時,亦按時到案接受執行,雖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惟並無任何逃亡或隱匿之情事,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於98年6月26日裁定執行羈押(本院上訴字第894號),而聲請人上開主張核與卷證相符,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郭榮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