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甲○○原名伍季妍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廖志祥 律師
周平凡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 律師
洪主雯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364號、第18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甲○○、丙○○、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周玉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華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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