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燦鼎營造有限公司雷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即 房喜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中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1,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3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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