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948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曹宗彝 律師
鄭晃奇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周玉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