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42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己○○原告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法定代理人午○○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
洪大植 律師被告丑○○兼上一人巳○○○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辰○○
9號7寅○○卯○○
0巷2辛○○丁○○乙○○癸○○壬○○庚○○
樓弄16子○○丙○○
4號戊○○○
樓之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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