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12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訴字第111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捌萬伍仟貳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