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8號上訴人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高鑫開發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饒承國 上訴人即原告丙○○被上訴人陽明山國家山莊B社區管理委員會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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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甲卯○乙申○甲N○甲I○乙黃○○乙D○w○○V○○乙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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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號4樓甲f○甲G○星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W○被上訴人即被告乙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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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號3樓甲S○
5號2樓甲X○
5號3樓甲Y○甲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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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迦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子○被上訴人即被告甲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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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號4樓乙酉○偉淂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L○被上訴人即被告甲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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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之1甲甲○h○○酉○○乙m○P○○甲寅○乙G○乙巳○○甲○○壬○○甲k○甲Q○甲V○○甲U○甲P○甲T○乙Y○○甲亥○j○○甲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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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1乙丑○乙辰○甲丁○甲J○甲i○甲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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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4樓甲地○
之1號8樓乙R○e○○
8號5樓t○○g○○乙丁○乙甲○乙X○甲戌○宮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上訴人即被告乙h○
d○乙a○乙Z○戊○○宇○○乙己○甲丙○p○○立山股份有限公司
之8法定代理人乙壬○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宙○○
甲H○甲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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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之12乙k○
之4乙O○
號乙天○乙辛○乙庚○辰○○申○○大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卯○○被上訴人即被告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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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2q○○乙e○乙f○乙j○甲玄○乙K○
樓乙N○乙L○乙J○甲n○萬發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L○○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宇○
o○○元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戊○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宇○
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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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甲子○甲癸○i○○乙寅○
樓甲W○甲R○乙丙○甲K○乙H○
6之1號4樓乙I○○乙M○
6之1號4樓乙Q○m○○R○○Q○○G○○H○○U○○○乙p○乙o○乙n○甲壬○乙F○乙g○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6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7年9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