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46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代理人 鍾正豐
被 告 吳克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鄉○○村○
○街○○號,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