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134號
原   告 世通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墘
上列原告與被告鎧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16,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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