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59號
原 告 丁氏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美方
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 律師
被 告 古進法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 律師
被 告 吳幸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2條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