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59號
原   告 丁氏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美方
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 律師
被   告  古進法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 律師
被   告  吳幸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2條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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