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987號債權人 吳忠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江曉華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曉華發支付命令,惟江曉華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揭規定,本件督促程序即屬應為公示送達而不得行之,債權人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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