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984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法定代理人 洪弘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育祥陳耀卿 之繼承人、 陳怡晴 即陳耀卿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陳耀卿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陳「育」祥或陳「」祥?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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