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93號原告 粘盛雄 被告 林昱卉
盧啓偉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瓊瑩
法官郭嘉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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