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718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麗宜
張赤堂 周業芳施 周阿粉 江根 張哲偉 郭龍耀 陳柏蓉 王瑞麟 陳姿穎 盧貴任 楊美麗 鐘錦來 徐瑞蓮 鍾世森 林志勳 許明湖 林欣儀 吳明修 賴昆明 上二十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祐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美玲楊幸枝詹謝秋梅 、馮瑞珍、 曹漢山黃月雲郭玟岑林曾瓊姿劉勝權張新民 、沈采彤間因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四七一八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玖萬陸仟伍佰玖拾參元(系爭土地108年公告現值302,845元×9.62平方公尺÷5+302,845元×46.55平方公尺÷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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