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226號聲請人 陳顯 立即米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米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本件應保管之簿冊保管文件清冊,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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