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2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19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執行羈押,於95年10月3日至同月22日止,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經本院於95年10月23日起以上揭原因而重為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