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台灣高等法院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主刑分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下同)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麻醉藥品│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5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82年5月底某日至84年8│87年5月13日│││月上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82年度偵字第5371號│87年度偵字第2143號│├─┬──────┼──────────┼──────────┤││法院│臺灣高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86年度上更㈡字第970│88年度上訴字第2646號││實││號│││審├──────┼──────────┼──────────┤││判決日期│86.11.27│89.4.29│├─┼──────┼──────────┼──────────┤││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89年度台上字第1023號│88年度上訴字第264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9.02.25│89.05.21│├─┴──────┼──────────┼──────────┤││新竹地檢│苗栗地檢││備註│89年度執字第586號│89年度執字第698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89年2月18日│86年12月底至87年7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2年度偵字第228號│89年度偵字第1204號│├─┬──────┼──────────┼──────────┤││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2年度苗簡字第194號│91年度上訴字第1767號││實│││││審├──────┼──────────┼──────────┤││判決日期│92.03.31│92.07.01│├─┼──────┼──────────┼──────────┤││法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2年度苗簡字第194號│92年度台上字第455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04.28│92.08.21│├─┴──────┼──────────┼──────────┤││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備註│92年度執字第639號│92年度執字第1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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