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12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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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28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被 告 許慶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87元,及自95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1,200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