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56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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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板簡字第2564號
原 告 林志偉
被 告 洪聖峯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板簡字第256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下午4
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吳家慶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7日5時15分許,在
新北市○○區○○路○○號選物販賣機店竊取原告所有之藍芽
耳機2個,共價值新臺幣1800元(如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七);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67
號偵查卷),因竊盜刑罰過輕,許多被告屢試不爽,說關出
來還是會繼續偷,原告手上還有好多處竊盜案尚未破案,損
失愈來愈多,如果不遏止讓被告有所警惕之金額,被告有可
能會再繼續犯案,造成原告的精神財產損失,因此提出賠償
。被告應賠償原告財產與精神損失,聲請民事賠償損失商品
的100倍,杜絕且遏止類似事件持續發生。為此,爰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8萬
元等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004號刑事
簡易判決被告有罪在案,此有該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又
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被告竊取原告所有之藍芽
耳機2個,共價值新臺幣(下同)1800元,堪認為真正。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
2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
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
之可言(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63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有明文規定;被告竊取原告所有之藍芽耳
機2個,共價值1800元,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則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是以原告實際損失金額
為限即1800元。至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800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份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