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307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林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天祥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61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