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9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955號原告 蕭蒼澤 被告 何秋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14號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何秋龍被訴如101年度偵字第8928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原告就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四、至於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其餘請求部分,業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