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債務人 許寶霖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自民國111年5月18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5頁)。再查,債務人無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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