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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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明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明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明志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翁明志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又附表編號4、編號9至編號10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附表編號1至編號3、編號5至編號8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12年2月22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復參酌受刑人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陳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97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編號3、編號5至編號8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4、編號9至編號10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至於受刑人已執行完畢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附表:受刑人翁明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5日108年9月9日108年8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082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96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811號109年度湖簡字第128號110年度湖簡字第137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15日109年7月30日110年6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811號109年度湖簡字第128號110年度湖簡字第137號確定日期109年4月22日109年9月23日110年8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73號(編號1至3定刑7月已執畢)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697號(編號1至3定刑7月已執畢)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73號(編號1至3定刑7月已執畢)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2日108年8月3日109年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20、321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20、321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10、2108、21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易緝字第28號110年度審易緝字第28號110年度審簡字第1813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8日110年10月8日110年11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易緝字第28號110年度審易緝字第28號110年度審簡字第1813號確定日期110年12月29日110年12月29日110年12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9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0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62號(編號6至8定刑10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1月23日109年2月8日109年3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10、2108、2109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110、2108、2109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3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1813號110年度審簡字第1813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4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29日110年11月29日110年11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簡字第1813號110年度審簡字第1813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4號確定日期110年12月27日110年12月27日110年12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62號(編號6至8定刑10月)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62號(編號6至8定刑10月)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0號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390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390號確定日期111年2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