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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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黃偉丘 訴訟代理人 莊景智 律師
黃國益 律師被告 黃意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郁屏
法官黃瀞儀法官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毓珊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39 號(111.03.14)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35 號裁定(112.03.21)【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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