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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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喬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93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anon」商標之LP-E6蓄電池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喬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93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印有「Canon」商標之LP-E6蓄電池1件,係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規定之物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聲請意旨誤載為沒收銷燬部分,應予更正)。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之罪嫌,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5月31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9346號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9346號卷【下稱偵卷】第133至135頁;本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卷第9頁)等證據在卷可稽。該案所扣得之仿冒「Canon」商標之LP-E6蓄電池1個(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882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105頁),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及扣案仿冒品之照片(見偵卷第47頁、第97至99頁、第64至78頁、第107頁)等證據附卷可佐,足認該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聲請意旨漏載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應予補充。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議模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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