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保險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保險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李昱辰李明華李明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9,50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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