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1016號
原 告 陳文旺
兼
訴訟代理人 李家銘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靚 住同上
張郁璇 住同上
被 告 袁明鈴 住臺北市○○區○○里○○鄰○○○路○
段○○巷○弄○號
法定代理人 袁芳勇 (袁明鈴之監護人)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