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易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易字第9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秀芳選任辯護人徐美玉律師
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方錦源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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