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丙○○、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丙○○、乙○○二人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丙○○、乙○○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丙○○、乙○○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