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仁懷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強盜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之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葉居正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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