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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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參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二項之加重強盜未遂等罪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蔡世芳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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