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一五號
聲請人桃德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 林彥豪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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