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2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四一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二部分,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均以程序理由駁回),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判決書為證。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二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十月│├───────┼─────────────┼─────────────┤│犯罪日期│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九十八│九十八││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四六七七│五七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年│九十八│九十八│││案├─┼─────────────┼─────────────┤│後││字│訴│訴│││號├─┼─────────────┼─────────────┤│事││號│二九六六│一一八八││├─┼─┼─────────────┼─────────────┤│實│判│年│九十八│九十八│││決├─┼─────────────┼─────────────┤│審│日│月│九│七│││期├─┼─────────────┼─────────────┤│││日│三十│二十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年│九十八│九十六││確│案├─┼─────────────┼─────────────┤│││字│訴│台上││定│號├─┼─────────────┼─────────────┤│││號│二九六六│六四五五││日├─┼─┼─────────────┼─────────────┤││確│年│九十八│九十八││期│定├─┼─────────────┼─────────────┤││日│月│十│十一│││期├─┼─────────────┼─────────────┤│││日│十六│五│├───┴─┴─┼─────────────┼─────────────┤│備註│板橋地檢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一│高等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均以│││七二三八號│程序理由駁回,板橋地檢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一六九四六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