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71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第一順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3年10月28日起至113年10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96年7月20日邀同第三人 蘇家興 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727,423元,借款期限為12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12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695,27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抵押借款/新自由年貸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1件、房屋借款增修條款1件、欠款記錄、繳款紀錄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7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鄉○○○○段│466-5│建│65.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7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圍│├──┼─┼──────┼────┼────┼─┼─┼─┼─┼─┼──┼─┼─┼─┤│001│34│台南縣歸 仁鄉 │台南縣歸│2層樓房│31│42│12│86│平│鋼筋│2.│平│全│││85│辜厝村民權南│仁鄉歸仁│鋼筋混凝│.1│.6│.6│.3│方│混凝│45│方│││││路181號│北段466-│土造│0│2│0│2│公│土造││公││││││5地號││││││尺│││尺│部│├──┴─┴──────┴────┴────┴─┴─┴─┴─┴─┴──┴─┴─┴─┤│原建物門牌為臺南縣○○鄉○○村○○鄰○○路○○○號於89年5月1日整編為臺南縣○○鄉○○○○村○○鄰○○○路○○○號,又於89年5月1日調整為42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