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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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緝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緝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惟皓即具保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04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楊惟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惟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元,具保人即被告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業已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附卷可稽。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檢察官命警拘提未果,又被告現無在監在押等情,此有送達證書、刑事報到明細、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附卷可憑。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宗航
法官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曉妏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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