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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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76號原告 郭政賢 ( 郭長俊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 律師被告 陳瑞雯
黃國樺 王春子
王明宗 陳麒文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孫天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後,由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第一審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裁定停止在案(見本院卷一第120至121頁)。
二、經查,上開案件業於113年9月2日宣判,此有該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5至137頁),是前揭障礙事由業已消滅,故本件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續行審理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謝宜雯法官劉婉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