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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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林雅妃 (住址詳卷)
李財仁 (住址詳卷) 李能文 (住址詳卷) 李為首 (住址詳卷)被告 黃凱淵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黃凱淵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號),經原告林雅妃、李財仁、李能文、李為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施吟蒨
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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