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號76號原告 鍾侑彬 被告 于思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2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吳丁偉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婉庭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