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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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58號原告 廖嘉偉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
陳思愷 律師被告 王榮義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擴張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依原告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擴張後聲明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扣除前已繳納26,740元後,應再補繳7,9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