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簡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簡字第370號原告乙○○
號兼訴訟代理甲○○人被告頭份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頭份鎮公所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依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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