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五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通緝到案,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實施羈押在案,於九十四年四月六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於具保停止羈押後,仍傳拘不獲,顯又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戴博誠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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