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743號抗告人甲○○
九弄十抗告人與相對人 楊黃惠珠 、乙○○○、丙○○○間因93年度訴字第2743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5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