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19號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被告甲○○
乙○○丙○○己○○○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文健 律師被告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月1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