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交訴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6歲
號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月19日裁定羈押並自即日起執行在案,嗣並於94年4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6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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