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號之犯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1、2號所載,與附表編號3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又犯附表編號4、5號之犯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4、5號所載,與附表編號6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又犯附表編號7、8之犯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7、8號所載,與附表編號9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2、4、5、7、8號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編號2、5、7、8號減刑部分不得抗告。
其他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安)施用│麻醉藥(安)販賣│├───────────┼──────────┼──────────┼──────────┤│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年│├───────────┼──────────┼──────────┼──────────┤│犯罪日期│81.09.16│81.3月間至81.09.16止│81.5月間至81.09.16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1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81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81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8169號│4903號│490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2年訴字第5號│82年上訴字第3443號│82年上訴第3443號││實├─────────┼──────────┼──────────┼──────────┤│審│判決日期│82.04.26│82.12.29│82.12.29│├─┼─────────┼──────────┼──────────┼──────────┤│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2年訴字第5號│82年上訴字第3443號│83年台上字第301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10.20(撤回上訴)│82.12.29│83.05.31│├─┴─────────┼──────────┼──────────┼──────────┤│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10條第│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1項│條之1第2項第4款│條之1第2項第2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1年│3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3數罪併罰│││└───────────┴──────────┴──────────┴──────────┘┌───────────┬──────────┬──────────┬──────────┐│編號│4│5│6│├───────────┼──────────┼──────────┼──────────┤│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麻醉藥(安)施用│麻醉藥(安)販賣│├───────────┼──────────┼──────────┼──────────┤│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85.09.22│85.09.21│85.4月間至85.9月間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8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8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383號│7383號│9249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5年訴字第906號│85年訴字第906號│86年上訴第2764號││實├─────────┼──────────┼──────────┼──────────┤│審│判決日期│85.11.14│85.11.14│87.05.20│├─┼─────────┼──────────┼──────────┼──────────┤│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5年訴字第906號│85年訴字第906號│87年台上字第309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5.12.09│85.12.09│87.09.17│├─┴─────────┼──────────┼──────────┼──────────┤│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項│條之1第2項第4款│條之1第2項第1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1年7月│3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4.5.6數罪併罰│││└───────────┴──────────┴──────────┴──────────┘┌───────────┬──────────┬──────────┬──────────┐│編號│7│8│9│├───────────┼──────────┼──────────┼──────────┤│罪名│妨害公務│毒品防制條例一級毒品│毒品防制條例二級毒品││││持有│販賣│├───────────┼──────────┼──────────┼──────────┤│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3.03.30│92.08.23│92.8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3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3年度偵緝字│彰化地檢93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2586號│第144號│第14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3年易字第464號│94年上訴字第222號│94年上更(一)字第265││││││號││實├─────────┼──────────┼──────────┼──────────┤│審│判決日期│93.05.31│94.04.27│94.11.01│├─┼─────────┼──────────┼──────────┼──────────┤│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3年易字第464號│94年上訴字第222號│95年台上字第107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06.28│94.04.27│95.03.02│├─┴─────────┼──────────┼──────────┼──────────┤│所犯法條│刑法第135條第1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惕4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2月│2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7.8.9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