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5號聲請人 張芝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本院裁定(106年台抗字第108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送達至聲請人陳報之郵政信箱,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該信箱既為聲請人指定之送達處所,郵務人員將應送達之文書投入信箱時,即生送達之效力。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林金吾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