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一、台 潘楊淑惠余慧美 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等上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476號上訴人潘楊淑惠訴訟代理人 丁秋玉 律師被上訴人余慧美訴訟代理人 劉博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5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二審未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查被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駁回其對上訴人之訴不服,提起上訴,並於原審對上訴人為追加之訴,均經原審判決上訴人勝訴。則上訴人既受勝訴判決,乃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楊絮雲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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