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洪吉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陳慶峰 間請求離婚等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1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蕭艿菁法官林金吾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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