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18號
原   告  戴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光淙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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